在《我的三观(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这文章里,我讲述了我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各是什么,其中只有价值观里,我选择了两个不同的价值观:效益论和义务论,这篇文章里,我将详细讲述为什么我会选择这两个几乎是完全相对立的价值观。
价值观是指判断事情对错的标准,解决了“如何判断善恶”这一问题。我的价值观是义务论和效益论,两者几乎是完全相对立的价值观,但是我觉得两者都非常有道理,将两者结合起来使用更好。这篇文章里,我将详细讲述为什么我会选择这两个几乎是完全相对立的价值观。
义务论
义务论又称为道义论或规则伦理学,义务论是指人的行为必须按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是由有德国严谨的理性思维传统的康德创立的,以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由三大绝对命令为表现形式的,强调动机的纯洁性和至善性的伦理学。义务,就是责任,来自于人的内在理性。
康德的义务论的核心观点是:“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不是为实现其他目的(如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等)而存在的附属品,而是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的主体。
一、康德三大道德律令
德国哲学家康德以他独特的三大道德律令理论闻名于世,康德的三大道德律令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虽然听起来很抽象,但可以通过一些通俗的例子来理解。
这三大道德律令分别是:
1、普遍法则(第一律令)
这条律令的核心是:“你的行为准则,应该能成为所有人的普遍法则。”
也就是说,做事前问问自己,如果所有人都这么做,世界会怎样?如果答案是正面的,那这个行为就是道德的。
比如,说谎如果成为普遍行为,信任将不复存在,因此说谎是不道德的。
2、人是目的(第二律令)
这条律令的意思是:“你应该把人类(包括自己)当作目的,而不是仅仅作为手段。”
也就是说,对待他人要尊重其尊严和权利,不能仅仅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别人。
比如,不能为了赚钱而剥削员工,应该尊重他们的劳动和价值。
“人永远是目的”,意思是,人的尊严和价值在道德行为中至高无上,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绝对的、不可侵犯的。例如,人们追求个人成长和发展,追求幸福,实现自我价值,都是把人当作目的的例子。
“人不是手段”,意思是,人不应被当作实现其他目的或利益的工具或手段,人不应被随意摆布或利用。例如,企业把员工被看作是生产工具和赚钱工具,玩命压榨员工,或者员工通过讨好上司甚至性贿赂上司来获得晋升机会,都是把人当作手段的例子。
关于判断人在某一事件中是目的还是手段,可以用过一个通用判断框架进行分析:
① 分析行为动机:行动者的意图是什么?是服务于某个外在目标(手段),还是为了人的发展本身(目的)。
② 观察互动方式:行为是否保持了对人应有的尊重,给予选择自由。人的意愿、尊严和选择是否被尊重。
③ 评估结果影响:行动是否促进了人的成长,还是单纯消耗了人的价值,行动结束后,是否双方都得到好处,如果是单方面的受益,那么很可能另一方被当作了手段;反之,如果双方都从中受益且没有损害任何一方的基本权益,则更有可能是将每个人视为目的本身的体现。
3、意志自律(第三律令)
这条律令的意思是:“你的行为应出于对道德法则的自愿遵守,而非外在压力。”
也就是说,做正确的事是因为你认为它正确,而不是因为害怕惩罚或追求奖励。
比如,帮助别人是因为你觉得应该帮助,而不是为了得到表扬。
二、罗斯七大显见义务
由于专注于原则的一致性造成的僵硬化,现代的学者提供了一种较为软性的方式,也就是,可以将义务分为显见和实际两种,我们平常需要坚持和遵守的是显见义务,但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得不采取其他的行动时,将不再只是考虑动机,而必须考量结果,这就是所谓的实际义务。
罗斯的“显见义务”本质上是从个人与社会的道德经验中提炼出来的,并非像康德那样严格而普遍的道德法则,更为直观,更为浅显易懂,更适合具体情境,就如同基督教一样,通过七个简单的道德法则,让普通大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义务论”,这使得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决策变得更为简单。